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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將軍區鯤溟里鯤溟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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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750號 財產所有人:陳良椅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92 │臺南市將軍區口│三層樓│一層: 80.23 │陽台13.6 │ 全部 │1,178,000元 │ │ │ │寮段266、274、│鋼筋混│二層: 76.16 │ │ │ │ │ │ │276地號 │凝土鋼│三層: 76.16 │ │ │ │ │ │ │--------------│鐵造、│門廊: 12.65 │ │ │ │ │ │ │臺南市將軍區鯤│住家用│合計:245.2 │ │ │ │ │ │ │溟里鯤溟70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在場人債務人配偶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嚴重漏水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系│ │ │爭建物三樓有設置神明壇,主要祭祀王母娘娘,三樓神明壇與陽台間有漏水現象,樓梯間有壁癌,應│ │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000元。 │ │ │四、拍賣公告雖記載拍定後點交,如經查明與實際占有狀況不符時,得變更為不點交,拍定人亦不得│ │ │ 據此主張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五、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 │ 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增減價金 , │ │ │ 請投標人注意。 │ │ │六、系爭建物係占用他人土地,有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七、建物座落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 │ │ 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 │ │ 為止。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 │ │ 至八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