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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將軍區嘉昌里北嘉62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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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1788號 財產所有人:李得勝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93 │臺南市將軍區嘉│一層、│一層:153.40 │遮雨棚36.1│ 全部 │624,000元 │ │ │ │昌段1028-1地號│住家用│門廊: 22.70 │8 │ │ │ │ │ │--------------│ │合計:176.1 │ │ │ │ │ │ │臺南市將軍區嘉│ │ │ │ │ │ │ │ │昌里北嘉62之1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查封建物由其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 │ │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5,000元。 │ │ │四、該建物非為海砂屋或輻射屋,無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情況,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 │ 。 │ │ │五、拍賣之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李柏松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 │ │ │ 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