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麻豆區埤頭里埤頭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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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4686號 財產所有人:王威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麻豆區 │大埤 │ │363 │建│637.29 │81分之10 │7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埤頭段129地號、引用87執全新字第2056號假扣押執行。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36 │臺南市麻豆區大│一層、│一層:46.35 │ │ 全部 │120,000元 │ │ │ │埤段363地號 │住家用│合計:46.35 │ │ │ │ │ │ │--------------│、主要│ │ │ │ │ │ │ │臺南市麻豆區埤│建材(│ │ │ │ │ │ │ │頭里埤頭52號 │空白)│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而本案指界時,據│ │ │地政指界人員稱: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包括編號1建物),上開建物(編號1建物除外)占有土地法律關係│ │ │不明,且不在件拍賣範圍內,而編號1建物是債務人及家人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 │ │ │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0元。 │ │ │四、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 │ │  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建物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 │  權。 │ │ │五、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 │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 │  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