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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里2鄰苓子林16之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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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4770號 財產所有人:黃三榮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26 │臺南市麻豆區埤│1層、 │1層 :166.78 │ │ 全部 │506,000元 │ │ │ │頭段633-3、633│廠房、│合計:166.78 │ │ │ │ │ │ │-6地號 │鋼骨造│ │ │ │ │ │ │ │--------------│ │ │ │ │ │ │ │ │臺南市麻豆區小│ │ │ │ │ │ │ │ │埤里2鄰苓子林│ │ │ │ │ │ │ │ │16之9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民國105年6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及債務人之子自用,│ │ │無出租出借情事。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謄本登記之主要用途為廠房,但現況為作住家使用│ │ │。又建物鄰汽車旅館、工業廠房,屬嫌惡設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 │ │四、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 │ │ │ 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 │ │五、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