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磚井里磚子井77之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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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9378號 財產所有人:李清煌、李俊銘、李清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36-1 │建│1147 │20分之3 │545,000元 │ │ ├───┼────┴───┴───┴──────┴─┴─────┴──────┴────────┤ │ │備考 │李清煌、李俊銘、李清雄所有各20分之1。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磚子井 │ │ │ │段216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磚子井36-1、36、36-3等。 │ ├─┼───┼────┬───┬───┬──────┬─┬─────┬──────┬────────┤ │2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36-3 │旱│1725 │20分之3 │234,000元 │ │ ├───┼────┴───┴───┴──────┴─┴─────┴──────┴────────┤ │ │備考 │李清煌、李俊銘、李清雄所有各20分之1。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磚子井 │ │ │ │段216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磚子井36-1、36、36-3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2筆土地上坐落磚造平房建物1棟。本院現場指界,據地政人│ │ │員稱36-1地號其上坐落三層鋼筋混泥土造建物3棟,門牌分別為磚子井30-7號、30-8號及30-1號;36-│ │ │3地號部分土地種植柚子樹,及坐落磚造三合院平房1棟,門牌磚子井29號。另據土地謄本記載,36-1│ │ │地號土地坐落土地共有人王明陽所有同段182建號(門牌30-1號)、土地共有人王玟中所有同段216建號│ │ │(門牌30-7號)保存登記建物,其餘門牌30-8號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果樹占用之法律關係亦不明。│ │ │上開果樹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土│ │ │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 │ 購買或承受。 │ │ │五、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 │ │ │ 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 │ │ 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 │ │ 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 │ 限。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本件網站上之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九、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法院拍賣,不負物 │ │ │ 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 │ │ 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59378號 財產所有人:李鴻政、李鴻志、李清煌、李俊銘、李清雄、李鴻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142 │旱│5193 │16640分之716│2,171,000元 │ │ │ │ │ │ │ │ │ │3 │ │ │ ├───┼────┴───┴───┴──────┴─┴─────┴──────┴────────┤ │ │備考 │李清雄權利範圍16640分之1940、李清煌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7、李俊銘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6 │ │ │ │、李鴻文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志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政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 │ │ │0 │ ├─┼───┼────┬───┬───┬──────┬─┬─────┬──────┬────────┤ │2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142-1 │旱│371 │16640分之425│98,000元 │ │ │ │ │ │ │ │ │ │3 │ │ │ ├───┼────┴───┴───┴──────┴─┴─────┴──────┴────────┤ │ │備考 │李清雄權利範圍16640分之1940、李清煌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7、李俊銘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6 │ ├─┼───┼────┬───┬───┬──────┬─┬─────┬──────┬────────┤ │3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142-2 │旱│6769 │16640分之716│2,839,000元 │ │ │ │ │ │ │ │ │ │3 │ │ │ ├───┼────┴───┴───┴──────┴─┴─────┴──────┴────────┤ │ │備考 │李清雄權利範圍16640分之1940、李清煌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7、李俊銘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6 │ │ │ │、李鴻文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志權利範圍49920分之5820 │ ├─┼───┼────┬───┬───┬──────┬─┬─────┬──────┬────────┤ │4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142-3 │道│1048 │10分之3 │701,000元 │ │ ├───┼────┴───┴───┴──────┴─┴─────┴──────┴────────┤ │ │備考 │李清雄、李清煌、李俊銘、權利範圍各10分之1 │ ├─┼───┼────┬───┬───┬──────┬─┬─────┬──────┬────────┤ │5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142-5 │建│1359 │16640分之716│1,854,000元 │ │ │ │ │ │ │ │ │ │3 │ │ │ ├───┼────┴───┴───┴──────┴─┴─────┴──────┴────────┤ │ │備考 │李清雄權利範圍16640分之1940、李清煌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7、李俊銘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6 │ │ │ │、李鴻文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志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政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 │ │ │0 │ ├─┼───┼────┬───┬───┬──────┬─┬─────┬──────┬────────┤ │6 │臺南市│麻豆區 │磚子井│ │142-6 │建│455 │16640分之716│623,000元 │ │ │ │ │ │ │ │ │ │3 │ │ │ ├───┼────┴───┴───┴──────┴─┴─────┴──────┴────────┤ │ │備考 │李清雄權利範圍16640分之1940、李清煌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7、李俊銘權利範圍16640分之1156 │ │ │ │、李鴻文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志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0、李鴻政權利範圍49920分之291│ │ │ │0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69 │臺南市麻豆區磚│3層樓 │一層: 89.90 │陽台12.66 │ 全部 │1,628,000元 │ │ │ │子井段142-6地 │房、鋼│二層: 91.73 │ │ │ │ │ │ │號 │筋混凝│三層: 54.56 │ │ │ │ │ │ │--------------│土造、│騎樓: 3.73 │ │ │ │ │ │ │磚井里磚子井77│住家用│合計:239.92 │ │ │ │ │ │ │之4號 │ │ │ │ │ │ │ ├──┼───────┴───┴───────────┴─────┴────┴─────────┤ │ │備考│李鴻志所有、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2 │170 │臺南市麻豆區磚│3層樓 │一層: 89.78 │陽台17.52 │ 全部 │1,653,000元 │ │ │ │子井段142-6地 │房、鋼│二層: 91.73 │ │ │ │ │ │ │號 │筋混凝│三層: 54.47 │ │ │ │ │ │ │--------------│土造、│騎樓: 3.99 │ │ │ │ │ │ │磚井里磚子井77│住家用│合計:239.97 │ │ │ │ │ │ │之5號 │ │ │ │ │ │ │ ├──┼───────┴───┴───────────┴─────┴────┴─────────┤ │ │備考│李鴻文所有、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院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142-3地號為道路,142-1、142-2地號部分空地,部分土地種植柚 │ │ │ 子樹,142地號其上坐落二層水泥磚造建物2棟,部分土地種植果樹,142-5地號其上坐落二層鐵 │ │ │ 皮屋頂磚造(門牌磚子井77-10號)建物1棟、二層磚造(門牌磚子井77-6號)建物1棟、二層磚造(門│ │ │ 牌77-1號)建物1棟及壹層鐵皮平房(門牌磚子井77號)建物1棟,142-6地號坐落三層鋼筋混泥土造│ │ │ 建物(門牌分別為磚子井77-4號、77-5號)。 │ │ │二、本院查封建物時,大門深鎖無法入內,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69、17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李鴻志、李│ │ │ 鴻文占有使用。又據不動產謄本記載,142-5地號其上坐落第三人王明章所有同段130建號(門牌7│ │ │ 7之7號)、第三人王俊臆所有同段131建號(門牌77之8號)之保存登記建物,然建物占用基地之法 │ │ │ 律關係未明。另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142地號土地坐落建物,門牌分別為磚子井77-2號、77-3 │ │ │ 號及數棟無門牌平房。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其餘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果樹占用土地之法│ │ │ 律關係亦不明,建物及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 。拍定後僅拍賣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4,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 │ 購買或承受。 │ │ │五、142-6地號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同段169、170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 │ │ │ 拒絕。 │ │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王明章、王俊臆就142-5地號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 │ │ │七、142、142-1、142-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 │ │ │ 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 │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 │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 │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 │八、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 │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十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法院拍賣,不負 │ │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 │ │ 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十三、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 │ │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 │ │十五、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