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新市區社內28號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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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8060號 財產所有人:吳俐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新市區 │富強 │ │240 │旱│70.10 │全部 │1,970,000元 │ │ ├───┼────┴───┴───┴──────┴─┴─────┴──────┴────────┤ │ │備考 │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 ├─┼───┼────┬───┬───┬──────┬─┬─────┬──────┬────────┤ │2 │臺南市│新市區 │富強 │ │241 │旱│4.03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28 │臺南市新市區富│2層樓 │一層:34.14 │ │ 全部 │1,140,000元 │ │ │ │強段240、241地│房、加│二層:51.40 │ │ │ │ │ │ │號 │強磚造│騎樓:12.00 │ │ │ │ │ │ │--------------│、住商│合計:97.54 │ │ │ │ │ │ │臺南市新市區社│用 │ │ │ │ │ │ │ │內28號之31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先生在場稱,查封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4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本建物現場詢問及調查初步排除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但實際情形仍應依海砂│ │ │  屋及輻射屋檢測結果為準;現場詢問及調查結果,並未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等情形│ │ │  ;現場詢問及調查初步排除有非自然死亡情形,但仍應請投標人注意詳查。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