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新營區興農街16巷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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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2450號 財產所有人:陳崑鐘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 │ │號├───┬────┬───┬───┬──────┤目├─────┤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 平方公尺 │ │ │ ├─┼───┼────┼───┼───┼──────┼─┼─────┼──────┼────────┤ │1 │臺南市│新營區 │復興 │ │50 │建│84.98 │全部 │82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505號假扣押案件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78 │臺南市新營區復│自用倉│一層: 67.65 │ │ 全部 │226,000元 │ │ │ │興段50地號 │庫、磚│二層: 48.83 │ │ │ │ │ │ │--------------│造、木│合計:116.48 │ │ │ │ │ │ │臺南市新營區興│造、石│ │ │ │ │ │ │ │農街16巷16號 │棉瓦造│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總面積116.48平方公尺,其中6.30平方公尺佔用臨地復興段49地號。│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上有一未保存建物即本件拍賣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 │ │物係堆放雜物,無人居住。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裡地,拍賣建物無水電。本件拍賣建物依│ │ │登記事項記載:總面積116.48平方公尺,其中6.30平方公尺佔用臨地復興段49地號。其中建物與土地│ │ │佔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 │ │四、本件係參酌前案(104司執第27725號)鑑價報告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 │ │五、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 │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 │ │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六、建物占用同段49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日後若遭│ │ │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