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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新營區 臺南市新營區東興三街22巷42號五樓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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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6396號 財產所有人:林金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新營區 │新東 │ │583 │建│425.08 │10000分之150│192,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2 │臺南市新營區新│鋼筋混│五層:17.52 │陽台2.88 │ 全部 │320,000元 │ │ │ │東段583地號 │凝土造│合計:17.52 │ │ │ │ │ │ │--------------│、住家│ │ │ │ │ │ │ │臺南市新營區東│用,6 │ │ │ │ │ │ │ │興三街22巷42號│層 │ │ │ │ │ │ │ │五樓之十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208建號,291.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3,共有部分:新東 │ │ │ │段209建號,375.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3;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系爭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 │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 │ 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