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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新營區三興街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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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2019號 財產所有人:陳慧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新營區 │新營 │ │578-71 │建│78 │全部 │3,8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9717│臺南市新營區新│四層樓│一層: 38.28 │陽台(7.60│ 全部 │3,130,000元 │ │ │ │營段578-71地號│房、鋼│二層: 52.22 │平方公尺)│ │ │ │ │ │--------------│筋混凝│三層: 52.22 │ │ │ │ │ │ │臺南市新營區三│土造、│四層: 36.14 │ │ │ │ │ │ │興街281號 │住商用│騎樓: 12.12 │ │ │ │ │ │ │ │ │合計:190.98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 │ │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2,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 │六、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