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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新營區復興路85之5號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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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4376號 財產所有人:盧美惠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新營區 │延平 │ │164 │建│1087.49 │20000分 │7,280,000元 │1,456,000元 │ │ │ │ │ │ │ │ │ │之2212 │ │ │ │ ├───┼────┴───┴───┴────┴─┴────┴────┴──────┴──────┤ │ │備考 │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101 │臺南市新營區延│7層樓 │四層:636.68 │ │全部│6,120,000 │1,224,000 │ │ │ │平段164地號 │房第四│合計:636.68 │ │ │元 │元 │ │ │ │--------------│層、鋼│ │ │ │ │ │ │ │ │台南市新營區復│筋混凝│ │ │ │ │ │ │ │ │興路85之5號四 │土造、│ │ │ │ │ │ │ │ │樓 │商業用│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延平段120及121建號所有持分部分及未保存建物一併查封登記。 │ ├─┼──┼───────┬───┬───────────┬─────┬──┬─────┬─────┤ │2 │113 │臺南市新營區延│7層樓 │一層:2.83 │ │全部│40,000元 │8,000元 │ │ │ │平段164地號 │房第一│合計:2.83 │ │ │ │ │ │ │ │--------------│層、鋼│ │ │ │ │ │ │ │ │台南市新營區復│筋混凝│ │ │ │ │ │ │ │ │興路85之1號 │土造、│ │ │ │ │ │ │ │ │ │商業用│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延平段120及121建號所有持分部分及未保存建物一併查封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編號1建物閒置電影院,已斷水、斷電;編號2建物原是售票亭,現│ │ │閒置中,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2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68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係以前案(105年度司執字第10668號)鑑價報告及第三次拍賣底價為參考。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