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歸仁區七甲里南潭二街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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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2610號 財產所有人:嚴振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歸仁區 │八甲 │ │3814-141 │建│448 │42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 │ ├─┼───┼────┬───┬───┬──────┬─┬─────┬──────┬────────┤ │2 │臺南市│歸仁區 │八甲 │ │3814-161 │建│63 │全部 │92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96 │臺南市歸仁區八│3層、 │一層: 44.59 │陽台4.93 │ 全部 │1,300,000元 │ │ │ │甲段3814-161地│鋼骨鋼│二層: 47.77 │ │ │ │ │ │ │號 │筋混凝│三層: 26.36 │ │ │ │ │ │ │--------------│土造、│騎樓: 4.58 │ │ │ │ │ │ │臺南市歸仁區七│住家用│合計:123.3 │ │ │ │ │ │ │甲里南潭二街15│ │ │ │ │ │ │ │ │3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1月26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據鄰居稱建物已許久無人居住,門口信箱堆置許多信件│ │ │,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又本院105年7月19日會同鑑定時,建物無人居住,另據鑑定報告顯示屋內堆 │ │ │置雜物,無水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2土地及建物按現況點交,編號1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7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1土地,係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