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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歸仁區溪埔村西埔一街300巷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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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3153號 財產所有人:黃桂珍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歸仁區 │媽祖廟│一 │903-15 │建│113.00 │全部 │3,680,000元 │736,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149 │臺南市歸仁區媽│住家用│一層: 57.09 │陽台7.43平│全部│2,140,000 │428,000元 │ │ │ │祖廟段一小段90│、鋼筋│二層: 32.39 │方公尺、電│ │元 │ │ │ │ │3-15地號 │混凝土│三層: 62.17 │梯樓梯間14│ │ │ │ │ │ │--------------│造、3 │合計:151.65 │.30平方公 │ │ │ │ │ │ │台南市歸仁區溪│層樓房│ │尺 │ │ │ │ │ │ │埔村西埔一街30│ │ │ │ │ │ │ │ │ │0巷34號 │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稱:拍賣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