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5段226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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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273號 財產所有人:洪東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縣│竹北市 │貓兒錠│拔子窟│734 │田│126 │全部 │675,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新竹縣│竹北市 │貓兒錠│拔子窟│1209 │建│130 │1100分之5 │9,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暫編│新竹縣竹北市貓│住家用│1層 : 82.88 │陽台4.59㎡│ 全部 │2,556,000元 │ │ │479 │兒錠段拔子窟小│、磚造│2層 : 93.85 │、及一切附│ │ │ │ │ │段734、735、12│、鐵皮│3層 : 27.92 │屬建物 │ │ │ │ │ │09地號 │、3層 │鐵皮: 33.86 │ │ │ │ │ │ │--------------│ │合計:238.51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鳳│ │ │ │ │ │ │ │ │岡路5段226巷3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本院於103年1月9日假扣押查封734、1209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734地 │ │ │號為竹北市鳳岡路五段226巷3號建物座落之基地,120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後方另一建物座落之基地。│ │ │103年3月12日假扣押查封暫編479號建物。債務人具狀陳報稱本件建物自101年1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 │ │,每月租金五千元。嗣本院於105年5月25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209地號上有建物(門牌:│ │ │竹北市鳳岡路五段228、230號),734、1209地號上為暫編479建號建物。債務人具狀陳報稱本件建物│ │ │出租第三人,租期自101年1月1日至121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五千元。 │ │ │二、本件120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48,000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優先承買權: │ │ │㯲非1209地號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本件拍賣標的一併承│ │ │買。 │ │ │檙本件建物坐落基地即同地段73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暫編47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 │  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 │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七、本標734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 │ │ │  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 │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