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市埔前路260號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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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28047號 財產所有人: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仁愛 │ │812-8 │建│201 │全部 │10,035,200元 │ │ ├───┼────┴───┴───┴──────┴─┴─────┴──────┴────────┤ │ │備考 │乙種工業區 │ ├─┼───┼────┬───┬───┬──────┬─┬─────┬──────┬────────┤ │2 │新竹市│  │仁愛 │ │808-6 │溝│7 │全部 │348,200元 │ │ ├───┼────┴───┴───┴──────┴─┴─────┴──────┴────────┤ │ │備考 │乙種工業區 │ ├─┼───┼────┬───┬───┬──────┬─┬─────┬──────┬────────┤ │3 │新竹市│  │仁愛 │ │812 │空│2542 │10000分之5 │61,5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乙種工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40 │新竹市 仁愛段│廠房、│一層 :162.52 │含一切附屬│ 全部 │3,404,800元 │ │ │ │812-8地號 │停車空│二層 :162.98 │建物 │ │ │ │ │ │--------------│間、梯│突出物一層: 8.60 │ │ │ │ │ │ │新竹市埔前路26│間、鋼│合 計:334.1 │ │ │ │ │ │ │0號 │筋混凝│ │ │ │ │ │ │ │ │土造、│ │ │ │ │ │ │ │ │2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2地號為│ │ │丁字型道路,808-6地號大致位於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門前之土地,另據債務人之劉姓員工在場稱3│ │ │40建號1樓為廠房(僅餘業務,無工廠作業),2樓為辦公區,現場無人辦公。嗣本院於104年10月19日 │ │ │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2地號為道路(位於埔前路248巷5弄及248巷),808-│ │ │6地號為道路、水溝,340建號則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後據第三人李必昌陳報,其與債務人共同│ │ │合作開發產品,340建號廠區內黃光區硬體設備皆由第三人購置與出資,並與債務人簽立雙方合作研 │ │ │發契約並無償使用340建號,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優先稅款、│ │ │  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 │二、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49,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四、保證金新台幣:2,770,000元。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六、如有疑義,可洽本院民事執行處服務檯服務專線03-5210022轉分機136或03-5251326。 │ └────┴────────────────────────────────────────────┘ 標別:乙 ┌─────────────────────────────────────────────────┐ │104年度司執字第28047號 財產所有人:張傑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縣│峨眉鄉 │石硬子│社寮坑│108-1 │旱│4767 │全部 │2,329,6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新竹縣│峨眉鄉 │石硬子│社寮坑│399-8 │林│5527 │全部 │2,380,8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欲至現場假扣押查封,據地政人員稱108-1、399-8地號│ │ │無路可達。嗣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於指界稱108-1、399-8 │ │ │地號均為雜木林,依鑑價報告所載108-1、399-8均無路可到達,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土地之位置、範圍│ │ │、使用情形及通行方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優先稅款、│ │ │  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1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四、保證金新台幣:942,100元。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108-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應買應受同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 │ │  於投標當場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 │ │七、本件399-8地號之謄本上載有其他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 │ │ │  ,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拍定後不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 │  本院不代為處理複丈事宜。 │ │ │八、如有疑義,可洽本院民事執行處服務檯服務專線03-5210022轉分機136或03-5251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