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市仁德街50號6樓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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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345號 財產所有人:姜錦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縣│竹東鎮 │資源 │ │1940 │建│2080 │10000分之34 │900,000元 │ │ ├───┼────┴───┴───┴──────┴─┴─────┴──────┴────────┤ │ │備考 │ │ ├─┼───┼────┬───┬───┬──────┬─┬─────┬──────┬────────┤ │2 │新竹縣│竹東鎮 │資源 │ │1941 │建│4184 │10000分之34 │1,7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372│新竹縣竹東鎮資│住家用│八層:97.13 │陽台12.89 │ 全部 │2,200,000元 │ │ │ │源段1941地號 │、鋼筋│合計:97.13 │平方公尺、│ │ │ │ │ │--------------│混凝土│ │含共有部分│ │ │ │ │ │新竹縣竹東鎮和│造、10│ │2446.2447.│ │ │ │ │ │江街166號8樓 │層樓房│ │2456建號、│ │ │ │ │ │ │ │ │及一切附屬│ │ │ │ │ │ │ │ │建物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使用情形拍定後2372建號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 │ │ │  不在場,據社區警衛稱,本件房屋原居住者已於二個月前搬走,目前無人居住,有一位於地下一│ │ │  樓之平面停車位,編號113號。嗣本院於105 │ │ │年5月3日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40地號為東方新都社區內F、H、A、W棟部分占用、部分為社│ │ │區道路、部四、本標抵押權分為水泥平台。2372建號建物經按鈴無人應門,經債權人詢問管理員其稱│ │ │該屋無人居住,有車位(地下一樓之平面停車位),編號113號,也有欠繳管理費,房屋門口有本件 │ │ │另一債務人東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招牌。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 │ │用現況,因建物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後│ │ │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8345號 財產所有人:林裕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西門 │一 │164 │建│338 │10000分之126│1,4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085│新竹市 西門段│集合住│六層:20.24 │雨遮3.38平│ 全部 │850,000元 │ │ │ │一小段164地號 │宅、鋼│合計:20.24 │方公尺、含│ │ │ │ │ │--------------│筋混凝│ │共有部分11│ │ │ │ │ │新竹市仁德街50│土造、│ │22建號、及│ │ │ │ │ │號6樓之10 │11層樓│ │一切附屬建│ │ │ │ │ │ │房 │ │物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本院於105年1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標的位於「鴻澤北大 │ │ │  」社區,管理員稱,無車位,房屋出租,但承租人已確定近日搬出(之前租約已到期,一直續約│ │ │  )。嗣本院於105年5月4日現場履勘,按門鈴無人應門,經債權人詢問管理員其稱房屋現無人居 │ │ │  住,且無車位。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現況。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0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後│ │ │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