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市西大路97巷16弄21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9335號 財產所有人:楊木榮、楊金龍、聶學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新興 │ │354 │建│87 │全部 │5,60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木榮、楊金龍、聶學智各3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28 │新竹市 新興段│住家用│1層 : 52.8 │及一切附屬│ 全部 │2,400,000元 │ │ │ │354地號 │、加強│2層 : 52.8 │建物、含增│ │ │ │ │ │--------------│磚造、│合計:105.6 │建面積1層 │ │ │ │ │ │西大路97巷16弄│2層樓 │ │、2層、3層│ │ │ │ │ │21號 │房 │ │、4層、5層│ │ │ │ │ │ │ │ │合計約283.│ │ │ │ │ │ │ │ │22 │ │ │ │ ├──┼───────┴───┴───────────┴─────┴────┴─────────┤ │ │備考│權利範圍:楊木榮、楊金龍、聶學智各3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院105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有增建三四五層,據承租人稱自103年11月開始承租一樓,二樓 │ │ │  以上尚有其他承租人。嗣經分局派員查訪後函復,四樓為債務人弟弟居住,二樓出租他人,三樓│ │ │  無人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增建部分於前案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745號會測共為283.22平方公尺,屬未辦保存登記,面積│ │ │  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 │ │  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三、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 │ │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分機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