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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新竹市墩豐路30巷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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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2056號 財產所有人:張葉錦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香村 │ │578 │建│346.9 │萬分之833 │6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2 │新竹市│ │香村 │ │585 │林│1226.56 │萬分之833 │2,0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3 │新竹市│ │香村 │ │587 │林│8865.27 │萬分之56 │88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4 │新竹市│ │香村 │ │589 │建│242.02 │全部 │5,24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39 │新竹市 香村段│住家用│1層 : 85.82 │陽台9.9㎡ │ 全部 │2,880,000元 │ │ │ │589地號 │、鋼筋│2層 : 82.14 │、花台0.6 │ │ │ │ │ │--------------│混凝土│3層 : 37.26 │㎡、平台15│ │ │ │ │ │新竹市墩豐路30│造、3 │合計:205.22 │.49㎡、露 │ │ │ │ │ │巷9號 │層 │ │台5.95㎡、│ │ │ │ │ │ │ │ │及一切附屬│ │ │ │ │ │ │ │ │建物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拍定後房屋點交,其餘不點交: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1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 │ │債務人之子在場稱139建號係債務人自住,又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8、585、587地號均係社區內之公設│ │ │土地,578地號位於墩豐路30巷1號右側草地及房屋前面通道、草地,585地號位於11號左側、12號右 │ │ │側,均為草地,587地號係社區籃球、網球場,部分雜木。嗣本院於105年6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 │ │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8地號為社區兒童遊樂設施,585、587地號則與假扣押時相同,又 │ │ │據債權人陳報139建號係債務人自住,本件拍定後房屋點交,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320,000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139建號1樓平台已改為室內空間,且不見1樓花台,2樓露台加設遮雨棚、│ │ │ 鋁窗,請應買人注意。又3樓增建約12.63平方公尺,1樓增建鐵架採光罩、車庫等約42.16平方公│ │ │ 尺,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亦│ │ │ 不得以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移轉登記。 │ │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5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