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市高翠路162巷16弄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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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6076號 財產所有人:金載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高翠 │ │4 │旱│987.97 │13分之1 │2,308,500元 │ │ ├───┼────┴───┴───┴──────┴─┴─────┴──────┴────────┤ │ │備考 │ │ ├─┼───┼────┬───┬───┬──────┬─┬─────┬──────┬────────┤ │2 │新竹市│  │高翠 │ │4-2 │建│388.72 │全部 │11,97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33 │新竹市 高翠段│停車空│一層:116.36 │增建約94.3│ 全部 │9,300,000元 │ │ │ │4-2地號 │間、住│二層: 88.21 │5㎡、陽台2│ │ │ │ │ │--------------│家、鋼│三層: 93.6 │5.03㎡、屋│ │ │ │ │ │新竹市高翠路16│筋混凝│四層: 93.6 │頂突出物13│ │ │ │ │ │2巷16弄12號 │土造、│合計:391.77 │.9㎡、及一│ │ │ │ │ │ │4層 │ │切附屬建物│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104.8.26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自住,自2007年購入後即有漏水現象,推測因地震問│ │ │  題漏水越嚴重,外牆亦會漏水,屋頂瓦片有剝落,據抓漏師傅稱樑柱結構可能因地震關係鬆動而│ │ │  漏水,另本建物有白蟻,但已處理。4號土地部分據地政人稱,屬社區道路。 │ │ │二、105.8.1本件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與假扣押查封情形同,漏水及白蟻問題仍存在。房屋 │ │ │  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 │ │三、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4-2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風景區。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578,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715,700元。 │ │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 │ │  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 │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