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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新竹市東大路四段290號2樓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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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7237號 財產所有人:陳譹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新港 │ │464 │建│2216.18 │100000分之11│3,540,000元 │ │ │ │ │ │ │ │ │ │09 │ │ │ ├───┼────┴───┴───┴──────┴─┴─────┴──────┴────────┤ │ │備考 │ │ ├─┼───┼────┬───┬───┬──────┬─┬─────┬──────┬────────┤ │2 │新竹市│ │新港 │ │464 │建│2216.18 │100000分之10│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759 │新竹市 新港段│集合住│二層:82.65 │陽台9.35㎡│ 全部 │4,360,000元 │ │ │ │464地號 │宅、鋼│合計:82.65 │、雨遮3.62│ │ │ │ │ │--------------│筋混凝│ │㎡、含共有│ │ │ │ │ │新竹市東大路四│土造、│ │部分858、8│ │ │ │ │ │段290號2樓之6 │13層 │ │59建號、及│ │ │ │ │ │ │ │ │一切附屬建│ │ │ │ │ │ │ │ │物 │ │ │ │ ├──┼───────┴───┴───────────┴─────┴────┴─────────┤ │ │備考│ │ ├─┼──┼───────┬───┬───────────┬─────┬────┬─────────┤ │2 │748 │新竹市 新港段│管理員│一層:4.12 │含共有部分│202分之2│950,000元 │ │ │ │464地號 │室、鋼│合計:4.12 │858建號、 │ │ │ │ │ │--------------│筋混凝│ │及一切附屬│ │ │ │ │ │新竹市東大路四│土造、│ │建物 │ │ │ │ │ │段290號 │13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本院105 年3 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據在場天際大樓管理員稱無增建│ │ │ ,已有半年未見債務人進出該屋,亦未繳管理費,房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另有位於B2編號53之│ │ │ 車位。 │ │ │二、嗣本院105 年7 月6 日履勘現場,據管理員稱房屋原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但現在因工作關係於10│ │ │ 4 年間就很少看到他回來,本戶於地下室二樓有一平面編號53之車位,另748 建號為管理室屬每│ │ │ 戶之公設。據管委會主委稱本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而債務人目前已積欠約7 萬元之│ │ │ 管理費。 │ │ │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 │ │ 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 │ │ 759 建號建物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778,000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如有疑義可洽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5210022轉分機0)或洽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