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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新竹市中華路四段705之36號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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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0481號 財產所有人:衡琮昕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三姓 │ │521 │建│1777 │100000分之37│888,0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第一種商業區 │ ├─┼───┼────┬───┬───┬──────┬─┬─────┬──────┬────────┤ │2 │新竹市│ │三姓 │ │570-8 │空│33 │266分之1 │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第一種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59 │新竹市 三姓段│守衛室│一層:10.41 │含一切附屬│100000分│1,000元 │ │ │ │521地號 │、鋼筋│合計:10.41 │建物 │ 之388 │ │ │ │ │--------------│混凝土│ │ │ │ │ │ │ │新竹市中華路四│造、6 │ │ │ │ │ │ │ │段703號 │層 │ │ │ │ │ │ ├──┼───────┴───┴───────────┴─────┴────┴─────────┤ │ │備考│ │ ├─┼──┼───────┬───┬───────────┬─────┬────┬─────────┤ │2 │456 │新竹市 三姓段│集合住│三層:15.6 │含雨遮3㎡ │ 全部 │430,000元 │ │ │ │521地號 │宅、鋼│合計:15.6 │、共有部分│ │ │ │ │ │--------------│筋混凝│ │525建號及 │ │ │ │ │ │新竹市中華路四│土造、│ │一切附屬建│ │ │ │ │ │段705之36號三 │6層 │ │物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本院於105.4.20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債務人姊姊)稱:房屋現為其居│ │ │ 住使用,有機車停車位(編號:14),無汽車停車位。 │ │ │二、本院於105.8.12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位於「快樂頌」社區內,有警衛室及電梯。 │ │ │三、第三人衡語喬(債務人之姐)於105.8.15陳報:當初借用債務人之名義貸款及買房,買房的錢實│ │ │ 際係由我支付,從買房至今房屋都由我居住使用。以上之情係據第三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查證,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 │ │四、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67,8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如有疑義可洽本院執行處承辦股(請由本院總機03-5210022代轉)或訴訟輔導科(分機:13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