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市北大路338號1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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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助字第569號 財產所有人:李美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市│  │民富 │ │2661 │建│1414 │100000分之72│4,548,0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339│新竹市 民富段│住家用│十九層:82.57 │陽台14.75 │ 全部 │7,042,000元 │ │ │ │2661地號 │、鋼筋│合 計:82.57 │㎡、露台81│ │ │ │ │ │--------------│混凝土│ │.61㎡、花 │ │ │ │ │ │新竹市北大路33│造、24│ │台0.77㎡、│ │ │ │ │ │8號19樓之2 │層 │ │含共有部分│ │ │ │ │ │ │ │ │5351、5352│ │ │ │ │ │ │ │ │、5354、53│ │ │ │ │ │ │ │ │74建號、及│ │ │ │ │ │ │ │ │一切附屬建│ │ │ │ │ │ │ │ │物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105.2.26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不動產位於「陽昇生活館」社區,由債務人自住│ │ │  ,露台外推,有一車位(B3編號10)。 │ │ │二、105.6.13本件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到場稱,建物係自住,無外推(此部份與假扣押所載不符),│ │ │  有一停車位同前。 │ │ │三、拍定後,5339建號建物部分點交。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請應買人自│ │ │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8,000元。 │ │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各標內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如前順序拍得價金,已足│ │ │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助字第569號 財產所有人:李美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新竹縣│芎林鄉 │竹林 │ │417 │林│718.22 │5000分之7 │1,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05.3.16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部份為竹木、雜林,部分為水泥空地、草地,│ │ │  地上有遊樂設施(旁有芎林鄉公所使用告示牌)。 │ │ │二、105.6.15再至現場履勘,依地政人員所指,土地狀況同前。上開遊樂設施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 │ │  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 │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元。 │ │ │四、無抵押權設定。 │ │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 │ │  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七、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 │ │ │  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 │ │ │  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 │ │八、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各標內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如前順序拍得價金,已足│ │ │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