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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春陽街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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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1043號 財產所有人:謝楊金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建工 │ │592 │建│881 │萬分之121 │2,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23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980 │高雄市三民區建│12層樓│1樓層:26.32 │陽台11.52 │ 全部 │2,250,000元 │ │ │ │工段592地號 │鋼筋混│2樓層:41.32 │ │ │ │ │ │ │--------------│凝土造│騎樓 :14.40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春│之第1 │合 計:82.04 │ │ │ │ │ │ │陽街248號 │、2層 │ │ │ │ │ │ ├──┼───────┴───┴───────────┴─────┴────┴─────────┤ │ │備考│ │ ├─┼──┼───────┬───┬───────────┬─────┬────┬─────────┤ │2 │1048│高雄市三民區建│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萬分之67│300,000元 │ │ │ │工段592地號 │ │:1635.99 │ │ │ │ │ │ │--------------│ │合計:1635.99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3 │1234│高雄市三民區建│ │1樓層:4.40 │ │ 全部 │50,000元 │ │ │ │工段592地號 │ │合 計:4.4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未辦保│ │ │ │ │ │ │ │ │存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91年4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由債務人自用;復於│ │ │ 105年3月25日勘測時,據第三人陳稱:債務人有欠他錢,因此將房屋無償借給他居住使用,另據│ │ │ 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無車位、未積欠管理費,又經檢視結果:屋內無漏水情形、牆壁無裂痕、│ │ │ 水漬痕跡;復據債權人之代理人於105年6月28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物現由債務人朋友無償使用│ │ │ ,未訂契約,使用借貸期間不明。本件為查封後始由第三人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拍│ │ │ 定後仍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5年3月17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570896300號函覆:本件標 │ │ │ 的物經訪查里長結果,未聽有火災、非自然死亡情事。 │ │ │三、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四、本件編號1、2號建物之謄本未載有停車位之相關註記,故有無停車位請自行查明,如有爭執,以│ │ │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 │ │ │ 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 │ 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