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大中一路235巷16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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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9548號 財產所有人:張和復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鼎盛 │ │81 │建│2083.82 │萬分之94 │2,0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覆鼎金段覆鼎金小段147-57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50 │高雄市三民區鼎│12層樓│7樓層 :84.60 │陽台9.70 │ 全部 │1,850,000元 │ │ │ │盛段81地號 │鋼筋混│電梯樓梯間: 7.44 │ │ │ │ │ │ │--------------│凝土造│合 計:92.04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大│之第7 │ │ │ │ │ │ │ │中一路235巷16 │層 │ │ │ │ │ │ │ │號7樓 │ │ │ │ │ │ │ ├──┼───────┴───┴───────────┴─────┴────┴─────────┤ │ │備考│ │ ├─┼──┼───────┬───┬───────────┬─────┬────┬─────────┤ │2 │703 │高雄市三民區鼎│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萬分之67│300,000元 │ │ │ │盛段81地號 │ │:2413.45 │ │ │ │ │ │ │--------------│ │合計:2413.45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105年3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子陳稱:現由其居住,債務人未│ │ │  住此,又經檢視該屋狀況良好,牆壁未有壁癌或水漬,亦無裂痕;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 │  行查明。 │ │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訪查表記載:經實地查訪本件債務人之子,據其稱:本件標的│ │ │  物未曾發生火災情事,惟不知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 │ │三、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四、本件編號1、2號建物之謄本未載有停車位之相關註記,故有無停車位請自行查明,如有爭執,以│ │ │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3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 │  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