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泰康街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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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0472號 財產所有人:高耀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三塊厝│ │1108-4 │建│71 │全部 │6,2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987│高雄市三民區三│3層樓 │1樓層: 35.69 │ │ 全部 │12,100,000元 │ │ │ │塊厝段1108-4地│加強磚│2樓層: 47.30 │ │ │ │ │ │ │號 │造 │3樓層: 47.30 │ │ │ │ │ │ │--------------│ │騎樓 : 11.61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泰│ │合 計:141.9 │ │ │ │ │ │ │康街49號 │ │ │ │ │ │ │ ├──┼───────┴───┴───────────┴─────┴────┴─────────┤ │ │備考│ │ ├─┼──┼───────┬───┬───────────┬─────┬────┬─────────┤ │2 │1646│高雄市三民區三│ │一層: 19.35 │ │ 全部 │16,750,000元 │ │ │1 │塊厝段1108-4地│ │二層: 20.64 │ │ │ │ │ │ │號 │ │三層: 20.64 │ │ │ │ │ │ │--------------│ │四層: 67.94 │ │ │ │ │ │ │同上門牌未保存│ │五層: 67.94 │ │ │ │ │ │ │登記建物 │ │合計:196.51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5月6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姑姑稱目前由其占有使用,並無海砂屋、輻射 │ │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凶宅等足以影響執行標的交易價值之情事;另據民國105年7月29日債權人│ │ │具狀陳報執行標的係債務人親戚自96年2月無償借住使用,無租賃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 │ │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02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16461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 │ │  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