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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建和街40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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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1269號 財產所有人:吳昱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89 │雜│63 │全部 │3,056,000元 │ │ ├───┼────┴───┴───┴──────┴─┴─────┴──────┴────────┤ │ │備考 │信託委託人:楊忠新 │ ├─┼───┼────┬───┬───┬──────┬─┬─────┬──────┬────────┤ │2 │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101 │建│73 │全部 │4,776,000元 │ │ ├───┼────┴───┴───┴──────┴─┴─────┴──────┴────────┤ │ │備考 │信託委託人:楊忠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93 │高雄市三民區建│2層樓 │1層 : 43.34 │ │ 全部 │320,000元 │ │ │ │安段101地號 │加強磚│2層 : 50.96 │ │ │ │ │ │ │--------------│造 │騎樓: 11.07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 │合計:105.37 │ │ │ │ │ │ │和街40之2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委託人:楊忠新 │ ├─┼──┼───────┬───┬───────────┬─────┬────┬─────────┤ │2 │2630│高雄市三民區建│ │1層 : 44.61 │ │ 全部 │272,000元 │ │ │ │安段89、101地 │ │夾層1層: 15.13 │ │ │ │ │ │ │號 │ │2層 : 48.88 │ │ │ │ │ │ │--------------│ │3層 : 57.60 │ │ │ │ │ │ │同上門牌之未辦│ │合 計:166.22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據第三人楊忠新稱,本件建物為其居住使用,並稱不認識債務人;經本院檢視部分牆壁破損且有壁癌│ │ │,部分地板破損且為水泥地;據地政人員稱,89地號部分土地為本件建物基地,部分土地為空地;據│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5年8月25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573037900號房屋現況調查表載 │ │ │第三人章美英稱建物由第三人楊輝鵬借予其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 │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5,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2630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