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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建興路264巷58之5號4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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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2761號 財產所有人:林義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建興 │ │337 │建│348 │10000分之728│762,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三民區 │建興 │ │338 │建│25 │10000分之728│96,000元 │ │ ├───┼────┴───┴───┴──────┴─┴─────┴──────┴────────┤ │ │備考 │ │ ├─┼───┼────┬───┬───┬──────┬─┬─────┬──────┬────────┤ │3 │高雄市│三民區 │建興 │ │339 │建│133 │10000分之728│487,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 │高雄市三民區建│4層樓 │4樓層:78.41 │ │ 全部 │256,000元 │ │ │ │興段338、339地│鋼筋混│合 計:78.41 │ │ │ │ │ │ │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 │ │ │ │ │ │ │ │興路264巷58之5│ │ │ │ │ │ │ │ │號4樓之1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2、3土地為本件大樓之基地,另依 │ │ │鄰居稱本件建物確實有人在內死亡,當時死者父母有來牽亡;嗣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 │二分局,其於民國105年6月8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572057200號函稱經詢問隔壁住戶表示其於去年│ │ │搬入至今未曾聽說該處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事件,並經查詢所內存卷未發現本件建物有非自然死亡│ │ │之案件及相關報案紀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21,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及大樓管理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 │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及大樓管理費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