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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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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1 ┌─────────────────────────────────────────────────┐ │105年度司執字第56893號 財產所有人:戴明甜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苓雅區 │苓西 │ │32 │建│181 │14分之1 │5,7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36 │高雄市苓雅區苓│12層樓│6樓層:111.61 │陽台6.21 │ 全部 │2,500,000元 │ │ │ │西段32地號 │鋼筋混│合 計:111.61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四│之第6 │ │ │ │ │ │ │ │維四路139號6樓│層 │ │ │ │ │ │ ├──┼───────┴───┴───────────┴─────┴────┴─────────┤ │ │備考│ │ ├─┼──┼───────┬───┬───────────┬─────┬────┬─────────┤ │2 │243 │高雄市苓雅區苓│同上建│共同使用部分:418.56 │ │1000分之│700,000元 │ │ │ │西段32地號 │物 │合 計:418.56 │ │ 88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29日現場執行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 │ │不明,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未發現足以影響本件執行標的交易價值之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 │ │);嗣於民國105年7月6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由其自住,屋況尚稱良好;另據民國105年│ │ │8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戴明甜使用占有;復據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 │ │ │國105年8月17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係屬「變更原高雄市(前金、新興、苓雅地區)細部│ │ │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之第五種商業區,且於勘查現場詢問鄰居表示,並無海砂屋、輻│ │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2 ┌─────────────────────────────────────────────────┐ │105年度司執字第56893號 財產所有人:戴明甜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大港 │三 │758-5 │建│70 │全部 │19,1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137│高雄市三民區大│三層樓│1樓層: 44.92 │ │ 全部 │2,500,000元 │ │ │ │港段三小段758-│加強磚│2樓層: 59.14 │ │ │ │ │ │ │5地號 │造 │3樓層: 59.14 │ │ │ │ │ │ │--------------│ │騎樓 : 14.22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 │合 計:177.42 │ │ │ │ │ │ │如二路242之1號│ │ │ │ │ │ │ ├──┼───────┴───┴───────────┴─────┴────┴─────────┤ │ │備考│ │ ├─┼──┼───────┬───┬───────────┬─────┬────┬─────────┤ │2 │2608│高雄市三民區大│ │一層 : 8.32 │ │ 全部 │2,100,000元 │ │ │8 │港段三小段758-│ │二層 : 2.16 │ │ │ │ │ │ │5地號 │ │三層 : 2.16 │ │ │ │ │ │ │--------------│ │四層 : 61.30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 │五層 : 61.30 │ │ │ │ │ │ │如二路242之1號│ │地下一層 : 13.27 │ │ │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 │屋頂突出物: 3.84 │ │ │ │ │ │ │物 │ │合 計:152.35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7月7日履勘時,據債務人高毓宏母親在場表示該屋由柏竣鋼鐵向戴明甜 │ │ │承租,屋況良好;另據民國105年8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由柏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 │人:戴明甜)租賃占用;復據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05年8月17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 │ │勘估標的係屬「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劃區(三民區部分)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 │ │要計畫案」範圍內之第五種商業區,且於勘查現場詢問鄰居表示,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 │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74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26088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 │ │ 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3 ┌─────────────────────────────────────────────────┐ │105年度司執字第56893號 財產所有人:戴明甜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大港 │二 │1056 │建│73 │全部 │18,8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623│高雄市三民區大│三層樓│1樓層: 45 │ │ 全部 │2,600,000元 │ │ │ │港段二小段1056│加強磚│2樓層: 62.18 │ │ │ │ │ │ │地號 │造 │3樓層: 62.18 │ │ │ │ │ │ │--------------│ │騎樓 : 15.70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 │合 計:185.06 │ │ │ │ │ │ │如二路8號 │ │ │ │ │ │ │ ├──┼───────┴───┴───────────┴─────┴────┴─────────┤ │ │備考│ │ ├─┼──┼───────┬───┬───────────┬─────┬────┬─────────┤ │2 │2634│高雄市三民區大│ │一層: 9.53 │ │ 全部 │1,200,000元 │ │ │7 │港段二小段1056│ │二層: 8.04 │ │ │ │ │ │ │地號 │ │三層: 4.08 │ │ │ │ │ │ │--------------│ │四層:66.12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 │合計:87.77 │ │ │ │ │ │ │如二路8號未辦 │ │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29日現場執行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 │ │不明,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未發現足以影響本件執行標的交易價值之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 │ │);嗣於民國105年7月7日履勘時,據第三人吳先生稱該屋由其承租至105年9月,屋況良好,有翻修 │ │ │過,三樓牆壁下大雨會滲水,亦有壁癌;另據民國105年8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由釜成鋼│ │ │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明甜)租賃占用;復據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05年8月17日│ │ │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係屬「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劃區(三民區部分)細部計畫(第三次通│ │ │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範圍內之第五種商業區,且於勘查現場詢問鄰居表示,並無海砂屋│ │ │、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52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26347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 │ │ 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