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61號7樓 41 坪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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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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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9117號 財產所有人:張麗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水源 │ │561 │建│493.50 │30000分之459│1,550,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三民區 │水源 │ │561-1 │建│1871.29 │30000分之459│3,3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29│高雄市三民區水│12層樓│7樓層:136.73 │陽台18.15 │ 全部 │2,300,000元 │ │ │ │源段56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36.73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之第7 │ │ │ │ │ │ │ │如一路61號7樓 │層 │ │ │ │ │ │ ├──┼───────┴───┴───────────┴─────┴────┴─────────┤ │ │備考│ │ ├─┼──┼───────┬───┬───────────┬─────┬────┬─────────┤ │2 │1989│高雄市三民區水│同上建│共同使用部分:4918.62 │ │ 10000分│1,450,000元 │ │ │ │源段561地號 │物 │合 計:4918.62 │ │ 之193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查封時,561-1地號土地上有三棟大廈林立,而建物大門深鎖,│ │ │債務人不在場,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嗣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承租人由│ │ │興有限公司表示已承租建物經營保養品業務;另據民國105年7月14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由債│ │ │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由興有限公司,租期自民國105年5月5日起至106年5月4日止,每月5日給付租金新 │ │ │台幣15,000元;復據曹永充建築師事務所民國105年7月28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561地號土地為第 │ │ │三種特定商業專用區、561-1地號土地為第五種住宅區,勘估標的為十二層之辦公大樓。惟實際使用 │ │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