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水源路205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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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7227號 財產所有人:黃韻琳即黃榮瓊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水源 │ │858-3 │建│1077.94 │10000分之245│4,4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013│高雄市三民區水│7層樓 │七層:100.08 │陽台8.19 │ 全部 │5,310,000元 │ │ │ │源段858-3地號 │、鋼筋│合計:100.08 │ │ │ │ │ │ │--------------│混凝土│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水│造 │ │ │ │ │ │ │ │源路205號7樓 │ │ │ │ │ │ │ ├──┼───────┴───┴───────────┴─────┴────┴─────────┤ │ │備考│ │ ├─┼──┼───────┬───┬───────────┬─────┬────┬─────────┤ │2 │2050│高雄市三民區水│ │共同使用部分:1653.05 │ │ 10000分│2,240,000元 │ │ │ │源段858-3地號 │ │合 計:1653.05 │ │ 之274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查封時,該屋屋況良好,經檢視屋內並無漏水情形,亦無水漬,據│ │ │債務人之配偶稱該屋無增建,另據債務人之兒子稱該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配偶│ │ │稱該屋有一機械停車位,目前出租中;嗣債權人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機│ │ │械停車位為債務人自用,車位編號為C3;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及大樓管理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 │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及大樓管理費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稱尚有一機械停車位使用權,車位編號為C3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 │ │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