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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鼎祥街166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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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7405號 財產所有人:陳著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鼎泰 │ │1432 │建│1803.09 │10000分之83 │2,2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999│高雄市三民區鼎│14層樓│12層樓:81.16 │陽台9.19 │ 全部 │2,240,000元 │ │ │ │泰段1432地號 │鋼筋混│合 計:81.1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鼎│ │ │ │ │ │ │ │ │祥街166號12樓 │ │ │ │ │ │ │ ├──┼───────┴───┴───────────┴─────┴────┴─────────┤ │ │備考│ │ ├─┼──┼───────┬───┬───────────┬─────┬────┬─────────┤ │2 │6079│高雄市三民區鼎│ │共同使用部分:5025.48 │ │ 10000分│1,280,000元 │ │ │ │泰段1432地號 │ │合 計:5025.48 │ │ 之94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含車位編號:1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依105年3月23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大樓管理員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另依│ │ │105年6月7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大樓管理員在場陳稱:該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未欠繳管理費(每月2│ │ │,062元),有一停車位(編號第15號)自用,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 │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2,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據建物謄本記載尚有一停車位,編號第15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