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天民路40之2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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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0058號 財產所有人:周奕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澄清 │二 │55 │建│1756.00 │萬分之120 │4,4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501│高雄市三民區澄│8層樓 │4樓層:85.99 │陽台9.38 │ 全部 │1,000,000元 │ │ │ │清段二小段55地│鋼筋混│合 計:85.99 │ │ │ │ │ │ │號 │凝土造│ │ │ │ │ │ │ │--------------│之第4 │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天│層 │ │ │ │ │ │ │ │民路40之2號4樓│ │ │ │ │ │ │ ├──┼───────┴───┴───────────┴─────┴────┴─────────┤ │ │備考│ │ ├─┼──┼───────┬───┬───────────┬─────┬────┬─────────┤ │2 │1513│高雄市三民區澄│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萬分之13│600,000元 │ │ │ │清段二小段55地│ │:4171.5 │ │ 6 │ │ │ │ │號 │ │合計:4171.5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依105年6月3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大樓管理員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有 │ │ │一停車位(地下一樓第69號),且自103年7月起迄今即未繳納管理費(每月1,789元);惟實際使用 │ │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8,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 │ │五、本件債務人於地下室一樓尚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第69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 │ │  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