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三民區水源路217巷18號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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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01084號 財產所有人:吳穹驊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三民區 │水源 │ │481 │建│2042.43 │100000分之59│3,0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獅頭段1297-8地號 │ ├─┼───┼────┬───┬───┬──────┬─┬─────┬──────┬────────┤ │2 │高雄市│三民區 │水源 │ │511-1 │建│414.07 │100000分之59│8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753│高雄市三民區水│鋼筋混│第十五層:77.04 │陽台6.37、│ 全部 │3,550,000元 │ │ │ │源段481地號 │凝土造│合 計:77.04 │雨遮9.35 │ │ │ │ │ │--------------│22層樓│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水│房之第│ │ │ │ │ │ │ │源路217巷18號1│15層 │ │ │ │ │ │ │ │5樓 │ │ │ │ │ │ │ ├──┼───────┴───┴───────────┴─────┴────┴─────────┤ │ │備考│ │ ├─┼──┼───────┬───┬───────────┬─────┬────┬─────────┤ │2 │2816│高雄市三民區水│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8631.45 │ │100000分│2,300,000元 │ │ │ │源段481地號 │凝土造│合 計:8631.45 │ │ 之685 │ │ │ │ │--------------│22層樓│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房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含車位編號:1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3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據第三人王佩琪稱,建物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並再租予第三人楊順進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債務│ │ │人與王佩琪之租賃契約載,租期自105年6月4日起至110年6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5,000元;本件│ │ │係於查封後出租,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93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六、履勘時,管理員稱債務人欠繳管理費共新臺幣55,560元,惟是否有無積欠管理費暨其他規約(含│ │ │  共用(有)部分之使用等) ,請投標(應買)人自行查明。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