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301巷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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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152876號 財產所有人:梁瓊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大寮區 │會社 │ │796 │旱│18.00 │全部 │560,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大寮區 │會社 │ │797 │建│60.00 │全部 │1,76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943 │高雄市大寮區會│3層樓 │1樓層 : 41.02 │ │ 全部 │960,000元 │ │ │ │社段796、797地│鋼筋混│2樓層 : 57.34 │ │ │ │ │ │ │號 │凝土造│3樓層 : 57.34 │ │ │ │ │ │ │--------------│ │屋頂突出物: 3.07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鳳│ │騎樓 : 16.32 │ │ │ │ │ │ │林三路301巷103│ │合 計:175.09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 │1023│高雄市大寮區會│ │1樓層: 15.76 │ │ 全部 │320,000元 │ │ │ │社段796、797地│ │2樓層: 15.76 │ │ │ │ │ │ │號 │ │3樓層: 15.76 │ │ │ │ │ │ │--------------│ │4樓層: 56.02 │ │ │ │ │ │ │同上建物未保存│ │合 計:103.3 │ │ │ │ │ │ │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債務人占用部分點交,分租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05年6月2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本件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但內 │ │ │有部分房間出租予他人,請債權人代理人再行陳報租約,屋內無人為破壞,水電均可使用。債權人於│ │ │民國105年8月16日具狀陳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另有兩間房間出租予學生(未提出租賃契 │ │ │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 │ │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