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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一段461之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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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9859號 財產所有人:廖彩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小港區 │港墘 │ │119 │建│553 │10000分之136│5,800,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006│高雄市小港區港│4層樓 │第一層 : 31.36 │陽台9.53 │ 全部 │2,400,000元 │ │ │ │墘段119地號 │鋼筋混│第二層 : 45.57 │ │ │ │ │ │ │--------------│凝土造│第三層 : 45.57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港│ │第四層 : 45.57 │ │ │ │ │ │ │安街21號 │ │屋頂突出物: 9.01 │ │ │ │ │ │ │ │ │騎樓 : 14.22 │ │ │ │ │ │ │ │ │合 計:191.3 │ │ │ │ │ ├──┼───────┴───┴───────────┴─────┴────┴─────────┤ │ │備考│ │ ├─┼──┼───────┬───┬───────────┬─────┬────┬─────────┤ │2 │2447│高雄市小港區港│ │第一層:4.18 │ │ 全部 │50,000元 │ │ │ │墘段119地號 │ │合 計:4.18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未保存│ │ │ │ │ │ │ │ │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月8日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陳稱本件建物係債務人借給他門使用,無訂立 │ │ │租約,門口掛著「和翊有限公司」的招牌。另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履勘時,據在場第三人李彩均即承│ │ │租人陳稱本件建物係由其所承租,現已沒有租約(先前月租一萬元,已承租兩至三年);惟實際使用情│ │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 │ │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2 ┌─────────────────────────────────────────────────┐ │105年度司執字第49859號 財產所有人:廖彩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5494 │旱│929 │全部 │21,1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175│高雄市大寮區赤│空白 │第一層:839.44 │ │ 全部 │3,000,000元 │ │ │ │崁段潮州寮小段│ │合 計:839.44 │ │ │ │ │ │ │5494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光│ │ │ │ │ │ │ │ │明路一段461之1│ │ │ │ │ │ │ │ │號(未保存登記 │ │ │ │ │ │ │ │ │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本件建物現為鐵皮及銅構廠房,現為「│ │ │和翊有限公司」,內有部分木質貨物。另於民國105年5月5日履勘時,經入內檢視,與前次查封時使 │ │ │用情形相符,由外觀辨識債務人已無營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82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 │ │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