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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小港區松富街67巷22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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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106049號 財產所有人:王瑞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小港區 │松華 │ │20 │建│9999.95 │100000分之39│871,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35 │高雄市小港區松│5層樓 │5樓層:81.74 │陽台8.19 │ 全部 │615,000元 │ │ │ │華段20地號 │鋼筋混│合 計:81.7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松│之第5 │ │ │ │ │ │ │ │富街67巷22號5 │層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國民住宅 │ ├─┼──┼───────┬───┬───────────┬─────┬────┬─────────┤ │2 │430 │高雄市小港區松│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0000分│256,000元 │ │ │ │華段20地號 │ │:10458.2 │ │ 之396 │ │ │ │ │--------------│ │合計:10458.2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105年1月1日查封筆錄所載,據地政人員指稱:執行標的經丈量比對,並無增建,另執行標的並無 │ │ │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亦無明顯之裂痕。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債務人│ │ │未居住於此,僅偶而會到此處。據債務人於104年9月18日具狀稱其與第三人定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 │ │自99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三千元。又據第三人於104年9月18日具狀稱其與│ │ │母為共同承租人,現承租占用執行標的建物中,且自99年8月20日籍遷入戶籍於執行標的地址。惟實 │ │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49,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建物係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若債務人有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而應買人或聲明承受人欲│ │ │ 承接其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者,應以法令所定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者為限,請投標人│ │ │ 注意,若因資格不符致無法承接時,投標人亦應自行負責。 │ │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