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小港區金城路5-8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623號 財產所有人:吳越理即梁清隆之繼承人、梁居品即梁清隆之繼承人、梁基南即梁清隆之│ │                 繼承人、梁瑾勝即梁清隆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小港區 │孔宅 │ │1062 │旱│10 │全部 │8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空地子段225-12號。第45期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吳越理、梁居品、梁基南及梁瑾勝四人 │ │ │ │公同共有全部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115│高雄市小港區孔│ │1樓層 : 93.6 │陽台19.84 │ 全部 │3,530,000元 │ │ │ │宅段1062、1063│ │2樓層 :100.26 │ │ │ │ │ │ │、1065-1、1178│ │3樓層 :100.26 │ │ │ │ │ │ │、1179-3地號 │ │屋頂突出物: 4.76 │ │ │ │ │ │ │--------------│ │合 計:298.88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金│ │ │ │ │ │ │ │ │城路5之8號(未 │ │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吳越理、梁居品、梁基南及梁瑾勝四人公同共有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土地於民國93年10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地上有三層樓建物(門牌號碼為小港區金 │ │ │城路5-8號),假扣押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建物非債務人所有,惟據在場自稱債務人梁清隆之父稱建物係│ │ │其所有,且作為梁基南里長服務處;嗣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履勘本件土地及查封本件建物時,債│ │ │務人梁居品在場表示該建物係其在民國83年間重建,係其與家人自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 │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74,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地部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建物部分無他項權利設定。 │ │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 │ │  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063、1065-1、1178、1179-3號土地﹝本件建物總面積為318.72平方│ │ │  公尺,其中280.7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 │ │  圍。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