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路151巷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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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0634號 財產所有人:簡忠信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小港區 │鳳宮 │ │666 │建│55 │全部 │3,350,000元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21 │高雄市小港區鳳│2層樓 │1樓層:36.72 │ │ 全部 │250,000元 │ │ │ │宮段666地號 │加強磚│2樓層:36.72 │ │ │ │ │ │ │--------------│造 │合 計:73.44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二│ │ │ │ │ │ │ │ │苓路151巷7號 │ │ │ │ │ │ ├─┼──┼───────┬───┬───────────┬─────┬────┬─────────┤ │2 │2135│高雄市小港區鳳│ │1層 :17.10 │陽台5.78 │ 全部 │200,000元 │ │ │ │宮段627、628、│ │2層 :17.10 │ │ │ │ │ │ │666、703-15地 │ │3層 :48.59 │ │ │ │ │ │ │號 │ │合計:82.79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 │ │ │ │ │ │ │存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總面積為88.57平方公尺,其中24.5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105年5月6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執行標的目前自住使用,屋況正常; │ │ │  另據債權人之代理人於105年6月22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 │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27、628、703-15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 │  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 │ │ │  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 │  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